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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令丨严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

一、违法案例

王某某,中共党员,某商业进出口物资接运有限公司(国有公司)仓库保管员兼叉车司机。王某某擅自决定将某传媒公司存放于某商业进出口物资接运有限公司的670件781mm规格的新闻纸出借给某报社,该报社于2018年4月休刊,涉案新闻纸一直未归还。经价格鉴定,涉案新闻纸共价值人民币166万余元。

二、禁令解析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行为,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近年来许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亏损严重,经营困难,有的甚至濒临破产、倒闭。这种局面的造成固然有许多主客观原因,但与许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缺少起码的经营管理素质不无关系。有的国有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严重亏损或者破产,更有甚者,个别国有公司、企业领导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人利用职权,损公肥私,化公有为私有,对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严重亏损或者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管不问,甚至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为了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调动广大工人群众投身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积极性,对于玩忽职守、损公肥私致使国有企业、公司严重亏损或破产倒闭的领导人必须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直至予以刑事处罚。

三、纪法适用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廉政提醒

部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暴露出国有企业、公司在治理和责任监管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要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强化党性修养、党纪观念和组织意识。要加强党纪国法教育,深入推进“廉洁国企”建设,紧盯重点项目、重大工程中项目审批、资金使用等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原文转载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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