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安徽省《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3〕290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

鉴于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为更好地执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政策,以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

4.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机关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比例计发。

(二)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津贴补贴(含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津贴补贴总额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不高于基本工资发放比例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5.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二)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4.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三、执行病事假工资待遇的相关规定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假、销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作人员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应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 工作人员享受本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因工(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其工资待遇不变。 工作人员病愈复工后,因旧病复发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复工后因其他病请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一般情况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不得申请事假。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五)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达到规定的时限后,从次月开始起减发工资时,应报工资统发库。事业单位应结合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扣发病事假工资待遇。

上述相关规定与皖人发〔1997〕83号文件中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

 (皖人发[1997]83)


各行署、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了严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管理。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 病假生活待遇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

㈠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㈡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㈢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上述123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5%

1949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㈤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费执行。

㈥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㈦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㈧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㈨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发放,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在国家未准许发放前,暂不执行,下同)。

㈩病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二、 事假生活待遇

㈠各单位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70%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㈡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不发年终奖金。

㈢工作人员事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㈣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癌等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三、 其他有关问题

㈠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㈡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本规定政策范围内制订具体办法。

㈢本通知从19981月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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